類別:美國投資移民 發(fā)布時間 :2016-10-21 瀏覽人次 :16747
2016年9月30日,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了《延期法案》,保證了現(xiàn)階段50萬美元的投資移民額度暫時不變,EB-5區(qū)域中心計劃也得以順利延期至2016年12月9日。隨著受理進程的推進,已經(jīng)提交I-526投資移民申請的投資者,有些已經(jīng)收到了批準通知。但萬一I-526申請被拒,投資者應該采取何種方式,保障自身權益呢?
2016年9月30日,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了《延期法案》,保證了現(xiàn)階段50萬美元的投資移民額度暫時不變,EB-5區(qū)域中心計劃也得以順利延期至2016年12月9日。隨著受理進程的推進,已經(jīng)提交I-526投資移民申請的投資者,有些已經(jīng)收到了批準通知。
但萬一I-526申請被拒,投資者應該采取何種方式,保障自身權益呢?總的來說有兩種方式,一是撤案退款,二是對移民局的決定進行上訴。由于撤案再轉投到其他項目,不但之前的各項費用打了水漂,還費時費力,要一切重來。因此,上訴亦不失為一個可能的選擇。下面我們就重點介紹一下對移民局拒絕信(Denial Letter)提出上訴的相關問題。
一、向誰上訴
投資者在收到移民局對其I-526申請的拒絕信后,可委托律師提起上訴至AAO (Adminastrative Appeals Office 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)。
二、什么案件可以上訴
AAO是移民局內設的具有行政復核權的上訴受理機構,可以受理因對移民局的決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復核案件。所以,AAO允許所有I-526申請者對移民局的拒絕決定提起上訴。
三、上訴(Appeal)流程
1. 上訴者通過遞交I-290B表,來進行上訴或者申請復核。上訴的時間要求在移民局作出拒絕決定的30天內提交;
2. 初審:原作出拒絕決定的移民局辦公室將先對案件進行初審,初審的結果可分為:將上訴作為復核申請對待(Motion to Reopen/Reconsider),并因此自行開案,予以復查。如果上訴確有道理,可徑行改變原拒絕決定,而批準申請;原作出拒絕決定的移民局辦公室,若初審后認為其拒絕決定沒有錯失,則會將申請人的上訴轉到AAO;
3.在復核過程中,AAO可以作出:駁回上訴(Dismiss/Deny);要求補件(RFE);準備駁回上訴(NOID,意味著上訴人還有一次進一步申訴的機會)等決定;
4. AAO的裁決分為:批準上訴(Sustain)、駁回上訴(Dismiss/Deny)或發(fā)回重審(Remand);
四、審批時間
初審:45天內
初審之后,AAO通常會在收到案子(初審之后)的半年之內做出裁決。
由于AAO負責受理上訴的范圍不局限于投資移民,還包括親屬移民、職業(yè)移民等所有對移民局的決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訴,因此上訴案件積壓較多,費時較長。實際上上訴可能會耗時1-2年左右。
附錄:AAO曾經(jīng)做出的,對EB5投資移民領域仍然具有約束力的四大著名案例
Matter-of-Ho, 22 I&N Dec. 206 (AAO 1998)
該案的重要性在于明確了符合EB-5申請條件的商業(yè)計劃書所必須滿足的要求;
Matter-of-Izummi, 22 I&N Dec. 169 (AAO 1998)
在這個極其復雜的案子中,AAO認為,一旦項目方做出了擔保還款或贖回的承諾,那么投資者的資金即不符合EB-5投資需要將資金處于“風險狀態(tài)”(At Risk)的條件。此外,此案還表明,為了滿足移民局的要求,EB-5案件必須在遞案時即符合審批條件,以防止“實質性改變”(Materially Changed) 而造成有問題的申請;
Matter-of-Soffici, 22 I&N Dec. 158 (AAO 1998)
這個開創(chuàng)性的案件,闡明了EB-5的投資必須要能顯示出一個清晰和透明的資金來源(Source of Fund)和匯款路徑(Path of Fund);
Matter-of-Hsiung, 22 I&N Dec. 201 (AAO 1998)
在這個案子中,AAO討論了用期票(promissory notes)做EB-5投資,以及重組現(xiàn)有企業(yè)等問題。
有關AAO上訴的更多問題,可以具體參照移民局發(fā)布的移民局行政辦公室上訴手冊(AAO Practice Manual)
如果美國投資移民申請人的I-526被拒,投資者可針對移民局的拒絕決定,聘請經(jīng)驗豐富的專業(yè)律師向AAO提出上訴,從而以最小的成本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