類別:塞浦路斯投資移民 發(fā)布時間 :2018-07-18 瀏覽人次 :4359
塞浦路斯內政部于2018年7月8日公布新政,對法案做了正式更新,同時,也公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,包括行為準則,投資人及服務提供商的自我聲明表格,投資人及家庭成員的提交申請指南等。
塞浦路斯內政部于2018年7月8日公布新政,對法案做了正式更新,同時,也公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,包括行為準則,投資人及服務提供商的自我聲明表格,投資人及家庭成員的提交申請指南等。
部長理事會為了進一步改進塞浦路斯投資計劃,于2018年1月9日和2018年5月21日召開兩次內政部會議,決定成立監(jiān)督和控制委員會以及服務提供商的注冊處。
在改進的程序下,法案及決議涉及的更改具體如下:
1. 公民身份投資計劃更名為塞浦路斯投資計劃;
2. 自2018年起,每年只能向當局遞交700份申請;
3. 從2018年7月31日起,只有注冊處包含的服務提供商可以遞交申請;
4. 遞交申請的審理時間延長至6個月;
5. 每份申請均需進行盡職調查,并由申請人承擔費用;
6. 對于純房產投資,投資人需從房產規(guī)劃許可簽發(fā)之日起持有投資三年;
7. 將執(zhí)行行為準則,由監(jiān)督和控制委員會監(jiān)督注冊處成員的遵守情況。
行為準則旨在通過提出行為標準,對相關服務提供商進行約束,以保護投資人在申請中免受不專業(yè)、不道德或不稱職的服務。
對服務提供商在塞浦路斯投資計劃的宣傳中提出指導原則:
1. 不應提及歐盟公民身份;
2. 禁止使用塞浦路斯共和國及歐盟的標志;
3. 不得提及出售護照;
4. 禁止提及以任何方式加速審查程序(快速通道程序)申請的過程;
5. 除了申請人在入籍前必須持有塞浦路斯居留許可6個月之外,禁止提及申請人在塞浦路斯居住的任何內容。
從申請名額的限制到審理期的延長,可見塞浦路斯政府對于該項計劃的收緊意圖,另一方面,政府也加強了對服務提供商的行為約束,使該投資計劃的市場更加規(guī)范化。對于投資人來說,應看清形勢,做好合理規(guī)劃。